不以酒量论英雄 酒后驾车绝不行
(第二期)
酒驾、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,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,重则车毁人亡、害人害己。
近日,临潭公安交警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查处统一行动,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曝光一批,消除驾驶员的侥幸心理,同时教育引导广大驾驶员牢固树立酒后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,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,为全县人民创造一个平安、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拒绝酒驾、文明驾驶
酒醉驾典型案例持续曝光!
案例一、2024年8月16日00时58分许,李某某驾驶甘PA**0号小型轿车,行驶至晏家堡村道上行0公里200米处,被公安交警依法查获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7mg/100mL,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执勤民警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。
案例二、2024年8月21日7时30分许,乔某某驾驶甘AF***8号小型轿车,行驶至兰马线下行317公里700米处,被公安交警依法查获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5mg/100mL,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执勤民警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。
案例三、2024年8月21日9时08分许,陈某某驾驶青A7***3号小型轿车,行驶至羊永—塔那下行2公里300米处,被公安交警依法查获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/100mL,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执勤民警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。
案例四、2024年9月7日00时41分许,秦某某驾驶甘N8***9号小型轿车,行驶至城关至后川上行2公里200米处,被公安交警依法查获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/100mL,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执勤民警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。
案例五、2024年9月8日01时12分许,苏某某驾驶川HF***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城关至后川上行1公里200米处,被公安交警依法查获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0mg/100mL,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执勤民警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。
案例六、2024年9月9日22时18分许,康某某驾驶湘AF***9号小型轿车,行驶至兰马线上行338公里500米处,被公安交警依法查获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/100mL,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执勤民警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。
案例七、2024年9月10日09时49分许,虎某某某力驾驶甘PF***8号小型轿车,行驶至兰马线下行282公里350米处,被公安交警依法查获,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9mg/100mL,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执勤民警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。
临潭公安交警提醒:酒醉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,请驾驶人时刻牢记红线、守住底线,开车不喝酒、喝酒不开车!